專任約 vs. 一般約:屋主該如何選擇才能保障自身權益?

在不動產交易中,屋主常面臨選擇與房仲簽訂「專任約」或「一般約」的抉擇。然而,當屋主希望將專任約轉為一般約時,可能會遇到一些挑戰和法律考量。同時房仲公司多數 prefer 簽 專任約 而非 一般約的背景之下,屋主該如何應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,在本文中均有詳盡解說。

專任約與一般約的區別

專任約指屋主在約定期間內,僅委託單一房仲公司銷售房屋,並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其他仲介。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房仲可能投入更多資源,如廣告宣傳、舉辦開放參觀等,以積極促成交易。然而,缺點是若房仲未能積極銷售,屋主在合約期間內難以自行尋找其他銷售管道。

相對地,一般約允許屋主同時委託多家房仲公司銷售房屋,甚至自行出售。這增加了房屋的曝光率,但也可能導致房仲投入的資源較少,因為成交機會被多方分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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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任約轉為一般約的考量

當屋主希望將專任約改為一般約時,需注意以下事項:

  1. 合約條款:專任約通常明確規定委託期間及相關條款。若屋主在專任約期間內單方面終止或變更合約,可能構成違約,需支付違約金。例如,有些合約規定,屋主單方面終止契約需賠償總價的2%,若在專任約期間內另行委託其他仲介,可能需賠償4%。
  2. 法律依據:根據《民法》第549條,委任契約的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。然而,若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,終止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因此,雖然屋主有權終止專任約,但可能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  3. 與房仲協商:若屋主希望將專任約轉為一般約,建議與原房仲公司進行協商。若雙方同意變更,應以書面形式確認新的委託方式及相關條款,以避免未來的爭議。

專任約與一般約的比較

以下是專任約與一般約的主要差異:

項目專任約一般約
委託對象單一房仲公司多家房仲公司
屋主自售權利不可自行出售可自行出售
房仲投入資源投入較多,積極銷售可能較少,視物件而定
合約期間通常1-6個月無固定期限,視雙方約定
違約責任單方面終止或違約需賠償通常無違約金,視合約而定

房仲偏愛簽專任約的主因

房仲公司多數 prefer 簽 專任約 而非 一般約,主要是因為專任約對房仲的業務發展更有利,確保房仲在銷售過程中能獲得回報。以下是幾個關鍵原因:

1. 確保獨家銷售權,提高成交機率

  • 簽訂 專任約 後,該房仲公司擁有獨家銷售權,避免其他房仲介入,降低成交被搶走的風險。
  • 一般約 的情況下,多家房仲同時銷售同一物件,若買方透過其他房仲成交,原房仲公司將無法獲得佣金。
  • 因此,專任約可確保房仲的投入不會白費,提高成交回報率。

2. 更願意投入廣告和行銷資源

  • 專任約確保房仲公司擁有 穩定的銷售期間,因此更願意投入廣告、拍攝、3D實景導覽、刊登平台行銷等資源,以提高成交機率。
  • 一般約 下,由於多家房仲同時銷售,除非物件條件極佳,否則房仲可能不願投入過多行銷資源(目前除各家房仲系統的聯賣系統外,多數行銷會以刊登591廣告與每月印製傳單為主),因為即使投入,也不確保成交能由自己拿到佣金。

3. 控制價格與銷售策略

  • 簽訂專任約後,房仲可以 統一掌握價格,避免因不同房仲報價不同而影響市場信任度。
  • 一般約 情況下,不同房仲可能為了吸引買方,報出不同的價格,導致買方混淆,甚至影響屋主最終的成交價格。
  • 專任約 可確保房仲公司掌控銷售節奏,維護物件的市場價值。

4. 減少佣金爭議,保障收益

  • 一般約 下,若多家房仲都曾向買方介紹該物件,最終買方透過哪家成交,可能引發佣金爭議。
  • 專任約 明確保障該房仲擁有唯一的銷售權,成交後佣金歸於該房仲公司,減少爭議與糾紛。

5. 避免「內部競爭」,提升成交效率

  • 若一間房仲公司內部有多名業務員,簽訂 專任約 可確保公司內部人員共享資源,協作銷售,而非相互競爭搶單。
  • 一般約 則可能導致業務員之間為了爭取成交,各自為政,影響銷售策略的一致性。

6. 確保仲介有穩定的銷售時間

  • 專任約 一般簽訂 1~6 個月,這段期間內,房仲公司可專心經營該物件,規劃行銷方案。
  • 一般約 則隨時可能因屋主轉委託其他房仲或自行出售,導致房仲前期投入的努力無法回收。

為何屋主不見得願意簽專任約?

雖然專任約對房仲有利,但屋主可能會擔心以下幾點:

  1. 房仲不積極銷售:若房仲拿到專任約後,可能因委託售價過高,脫離市場需求,因此並未投入足夠的銷售資源,屋主短期內無法更換房仲,影響銷售進度。
  2. 市場曝光度受限:一般約可讓多家房仲系統同時銷售,增加物件曝光度,而專任約只能透過單一房仲銷售,可能影響成交速度。
  3. 擔心佣金與條件談判空間小:由於專任約保障了房仲的利益,可能降低房仲在佣金或條件上的讓步空間。

結論

專任約讓房仲更願意投入資源,提高銷售效率,同時確保佣金收入,因此房仲多數 prefer 簽 專任約。但屋主需衡量房仲的專業度、行銷策略,並與房仲談妥細節,避免所託非人導致專任約帶來的不利因素,例如房仲刻意消極拖延銷售、無法解約等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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